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30号)、《中共平阳县委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平委发〔2015〕12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县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大企业“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力度,特制定本细则。
一、扶持对象和范围
(一)扶持对象。
在平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
(二)扶持范围。
1.机器换人项目。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机器换人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指项目备案确认通知书中起始实施日期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并通过验收的机器换人项目;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款及土建投资金额)原则上要在200万元(包括增值税)(含200万元)以上,进口设备用汇原则上要在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省九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投资额可适当放宽100万元(包括增值税)(含100万元)以上。
2.技术创新项目。当年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重大装备国产化首台(套)产品鉴(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项目给予奖励;对编制“机器换人”专项方案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凡国家(含省、市)产业政策明文规定的限制、禁止、淘汰项目,未完成节能降耗指标企业的项目,重污染项目、不在本县纳税企业的项目,均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项目资金奖励。
(二)项目必须经经信部门核准、备案或审批,并按核准或备案内容在本县区域内实施(两化融合、节能降耗项目参照“机器换人”项目立项备案)。
(三)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技术改造管理规定,项目财务管理、投资强度、工程质量等符合规定要求,建设期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奖励标准
(一)机器换人项目。
对工业企业用于购置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辅助设备、环保设施和特种设备的直接投资,按投资额度给予一定比例奖励。项目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一般性机器换人项目:
对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不含税)的5%奖励,对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额(不含税)的6%奖励;
2.当年重点扶持产业的机器换人项目:
对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不含税)的7%奖励,对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额(不含税)的9%奖励;
3.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机器换人项目
对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不含税)的8%奖励,对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额(不含税)10%奖励;
4.对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机器换人项目,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不含税)15%给予奖励。
5.对本条1-4款项目,如属于上(本)年度获得国内、省内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项目,或属于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技改项目、“机器换人示范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对企业引进进口成套自动化装备,或购置本县企业生产的设备进行技改部分,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个百分点;对上年税收3000万元(含)以上企业的机器换人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
6.项目实际投资额必须是项目建设期(以取得正式发票时间为准)内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设备购置、技术转让、测试安装等费用支出,原则上不包括单价在0.5万元以下的零星设备、测试安装支出。办公室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非生产配套必须的载具与发电机组,不予补助。
7.对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机器换人技术改造补助的项目,本县依照上述标准仍然给予补助;对获得本县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助。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技术创新项目。
对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级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列入浙江省重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验收的省技术创新项目、省高新技术产品项目,分别给予每项奖励10万元、5万元。对省级认定的国内、省内重大装备国产化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配套奖励。对于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项目按3万元/个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被评选为国家级、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的分别再奖励5万元、2万元。技术创新项目已享受高一级奖励的,不再享受低一级奖励。
四、申报程序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企业向按规定向县经信局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平阳县“机器换人”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项目设备购置直接投资有效凭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上年度产值证明及税收证明、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县经信局对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后,由县经信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补助文件。
五、其他
本细则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县原出台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对于《关于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文件之前(2015年2月17日)立项且尚未验收技术改造项目按平政办〔2012〕77号文件给予财政补助,对于《关于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文件之后立项且尚未验收技术改造项目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