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依据
为深化节能降耗工作,进一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促进工业强县建设,根据《中共平阳县委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平委发〔2015〕1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扶持对象
在平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
三、扶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1、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更新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节能效果明显且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
2、企业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以及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且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
3、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集中供热项目,且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
4、实施绿色照明工程、太阳能利用工程,淘汰高能耗落后电机、煤改气及利用其他清洁能源等项目,完成投资1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5%予以补助。
上述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5、研发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并推广应用的项目,完成投资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6、重点支持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业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5万元奖励;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开展水平衡测试,并经验收确认的,给予3万元奖励。
7、获得省绿色企业、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节水企业(单位)、温州市节能降耗示范企业等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省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四、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县经信局下发的通知要求,向经信局提出申报申请,并附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报告书。同时根据不同项目,还应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节能、节水、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集中供热项目:设备投资清单、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节能咨询机构或节能专家提供的项目审查意见。
(2)绿色照明工程、太阳能利用工程,淘汰高能耗落后电机、煤改气及利用其他清洁能源等项目:设备投资清单、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3)清洁生产审核项目:专家验收会议纪要。
(4)省绿色企业、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浙江省节水企业(单位)、温州市节能降耗示范企业、省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等项目:相关荣誉文件或证书。
2、县经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必要时将组织专家参与评审,通过后出具确认文件或审核意见。
五、其他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