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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支持平商创业创新促进平阳发展配套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7-07-18    来源:平阳经济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浙商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21号)、《中共平阳县委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平委发〔2015〕12号)精神,积极支持平商(浙商、温商)创业创新,引导平商(浙商、温商)回归创业,促进平阳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平商(浙商、温商)回归项目认定

  平商(浙商、温商)回归项目是指浙江省外、境外具有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的平商(浙商、温商)回归平阳进行投资的项目或省外浙商联合和牵线省外、境外企业或机构在平阳投资的项目。申请平商(浙商、温商)回归项目政策扶持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发展政策;2.属于平商(浙商、温商)回归引进统计范围。

  二、政策扶持

  (一)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经认定为平商(浙商、温商)回归工业企业项目,按投资合同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且投产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平均销售收入达到合同约定额度的,按3个完整会计年度销售收入总和2%的额度给予奖励(投产后销售收入提前达到3个完整会计年度约定的销售收入总额,原则上可提前申报)。

  (二)鼓励支持平商(浙商、温商)总部回归,引导省外浙商在我县设立综合性总部、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符合总部经济项目认定标准,经认定为平商(浙商、温商)总部经济项目的企业年回归贸易额(产值)达3亿元以上或年纳税总额400万元以上的:

  1.总部注册起5年内每个完整会计年度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属建筑企业总部回归在本县范围内实施的工程项目所形成的产值和税收不予计算)。

  2.公司上市后,公司的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按50%给予奖励。

  3.其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等有关费用按商业企业标准计征,对公司社保征收以企业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按实际工资情况计征。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平商(浙商、温商)回归企业,于每年6月份向平阳县支持平商创业创新促进平阳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局)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申请报告。拟申请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公司章程复印件;(2)项目省外投资方证明材料,主要指省外投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省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3)项目立项文件、投资额、销售收入、纳税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

  (二)审核。

  平阳县支持平商创业创新促进平阳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局)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讨论,并确定最终名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社会公示。

  将确定的企业名单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批准认定。

  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县政府批准认定,由县政府以公告形式在县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刊发,并向经认定的企业颁发证书。每年8月份前认定完毕。

  四、服务保障

  (一)县市场监管局要做好企业注册登记服务工作。

  (二)县财政局(县地税局)要做好平商(浙商、温商)回归引进重大项目的服务推进,加强对平商(浙商、温商)回归重大项目的税收政策指导与协调服务。

  (三)县国土资源局要做好支持平商(浙商、温商)回归创业创新用地服务保障工作。

  (四)县审管办要对平商(浙商、温商)回归的重点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专员负责、全程代办、实地走访、定时办结。

  (五)县招商局要牵头做好审查认定并服务推进一批平商(浙商、温商)回归项目,帮助协调解决一批项目落地建设难题,促进平商(浙商、温商)回归产业项目加快扩量、提质、增效。

  (六)县各有关部门要派专人负责联系服务平商(浙商、温商)回归企业,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五、其他

  (一)本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本县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不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度原则上以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为限。

  (二)平商(浙商、温商)回归项目必须经认定后方可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本政策所指的平商(浙商、温商)回归引进统计范围、总部经济项目认定标准按照当年度《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工作统计制度》、《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四)本政策自2016年11月14日起施行,期限暂定五年。原《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打造工业强县配套优惠政策的通知》(平政办〔2015〕73号)文件中的《关于支持平商创业创新促进平阳发展配套扶持政策》随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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