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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滨海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07-17    来源:平阳经济开发区

  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产业集聚发展,优化经济布局,高质量加快推进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平阳滨海分区(以下简称平阳滨海分区)建设,助推平阳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集聚发展,结合平阳滨海分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及范围

  第一条 区域范围。平阳滨海分区规划范围内。

  第二条 产业范围。指在平阳滨海分区规划范围内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企业或机构,符合产业导向,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节能高效设备,达到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扶持对象。针对新入驻平阳滨海分区规划范围内的县外企业或机构,需申请用地面积15亩及以上,符合县招商引资相关项目认定,并满足相关投资强度要求;针对新入驻平阳滨海分区规划范围内的县内改建、扩建、新建的企业或机构,需申请用地面积50亩及以上,且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针对新入驻平阳滨海分区规划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领军企业、市级高成长型企业和县级领军企业、县级高成长型企业。

  二、扶持内容

  第四条 对新落户工业用地项目,可以采取先租后让、缩短出让年限等创新方式出让土地(建设用海)。实行差别化地价(建设用海价格)政策,对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市级领军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成长型企业和县级领军企业、县级高成长型企业,可按不低于市场评估地价(建设用海价格)的70%、75%和80%确定土地(建设用海)出让起始价;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产业导向的传统产业,可按市场评估地价确定土地(建设用海)出让起始价。旅游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建设用海)取得成本、土地(建设用海)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商业等其它项目按国家、省、市、县出台的最优惠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海洋与渔业局)

  第五条 为鼓励企业或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对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进驻产业园的企业或机构,地价(建设用海价格)每亩优惠3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办)

  第六条 新入园企业或机构履约保证金由原来10万元/亩减少为5万元/亩,企业或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的,凭竣工验收核实确认书退还履约保证金3万元/亩,在约定时间内投产达效的,凭税务部门出具相关纳税证明退还履约保证金2万元/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第七条 对入驻企业或机构实施投产达效奖励。对入驻平阳滨海分区规划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达到协议约定的亩税的企业或机构,按年地方财政贡献的50%直接奖励给企业或机构;协议约定的亩税以上、50万元/亩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或机构,超过协议约定亩税的部分按年地方财政贡献的60%直接奖励给企业或机构;对年税收50万元/亩以上的,全额按年地方财政贡献的60%直接奖励给企业或机构。对我县原有企业或机构搬迁入驻园区的,按照原企业或机构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对其新增部分参照以上条款同比例实行奖励。以上奖励,每个企业或机构执行期限为企业或机构投产后连续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该条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第八条 旅游企业或机构和旅游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明确规定收费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对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按规定减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旅游企业或机构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在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可免征排污费。旅游企业或机构用水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旅游企业或机构用电、用气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风景旅游局)

  三、附则

  第九条 本意见扶持对象为2019年1月1日以前入园的企业或机构,入园时间以拟入园企业或机构与平阳滨海分区管委会签订《工业用地(用海)项目投资合同》时间为准。新落户工业用地项目投资主体为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领军企业、市级高成长型企业和县级领军企业、县级高成长型企业。

  第十条 以上奖励条件标准涉及投资额度的,以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涉及产值、地方财政贡献等经济指标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县统计局、县财政局等)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十一条 对同一企业、机构或同一事项涉及我县本级财政多项优惠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单个企业或机构当年享受县本级奖励和补助额度不超过该企业或机构当年对地方贡献总额。

  第十二条 本意见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调整的,则按照国家和省、市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本意见条款与此前我县发布其他政策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上一条:平阳县支持平商创业创新促进平阳发展配套扶持政策
下一条: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加快信息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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