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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大金融创新 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5    来源: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大金融创新 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已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3日

  加大金融创新 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凤凰行动”计划和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我县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激发金融创新活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引导开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助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1.鼓励企业境内上市。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予以1200万元奖励。其中,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予以奖励20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验收且上市申请获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受理的,予以奖励300万元;原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拟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验收且上市申请获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受理的,予以奖励500万元;拟上市企业上市(首发)申请获得证监会核准发行(或予以注册)的,予以奖励700万元。

  2.鼓励首发融资投资平阳。成功上市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投资平阳的,予以奖励200万元;首发融资80%以上投资平阳的,予以奖励300万元。

  3.鼓励企业境外上市。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的(根据温州市政府相关文件考绩考核标准认定),根据上市地进行分档奖励,最高予以1200万元的奖励。具体分档情况为:第一档为港交所、纳斯达克、纽交所、伦敦证交所、法兰克福证交所、东京证交所、新加坡证交所上市的,奖励1200万元;第二档为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且企业上市当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奖励8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但不满2亿元的奖励700万元,年销售收入不满1亿元的奖励500万元,销售收入以县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4.鼓励上市公司迁入我县。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我县,且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按上市公司迁入日的前60个交易日平均市值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鼓励企业挂牌新三板。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予以奖励150万元。其中,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予以奖励50万元,完成挂牌的予以奖励100万元;原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完成挂牌的,予以奖励15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精选层,另予以奖励150万元。

  6.加大新三板直接融资支持。企业新三板成功挂牌三年内,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单次直接融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

  7.鼓励企业浙股交挂牌。四上企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予以奖励30万元。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挂牌的,予以奖励50万元。

  8.引导企业股份制改造。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当年起,由县财政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增加部分给予前3年全额奖励,后2年按50%奖励。原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拟上市(拟挂牌)企业以与中介机构正式签订的上市(挂牌)服务协议中规定的审计起始年为股份制改造完成年,享受该五年财政扶持政策。拟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全资控股其他县内企业的,可以被视为同一整体企业享受该五年财政扶持政策,奖励事项由拟上市(挂牌)企业作为整体企业主体进行申请,地方综合贡献度及其增加部分数据均按整体企业合并计算,享受起始年限以申请主体确定年限为准。

  9.鼓励企业整合上市。县内各同行业企业以上市为目的发生整合的,且拟上市主体全资或绝对控股各县内企业,各县内企业在拟上市主体股改(含原企业主体增资扩股、吸收合并,新设股份公司作为拟上市主体并完成股权变更)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数超2亿元(或净利润平均数超2000万元)的,在拟上市主体完成报辅导后,按拟上市主体报辅导当年所产生净利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0.支持企业权益转增资本。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的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金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全额奖励。

  11.支持企业扩大资本规模。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过程中,为扩大资本规模而发生股权转让的,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县财政予以全额奖励。

  12.鼓励企业引进投资者或激励员工。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过程中,因引进投资者或激励员工而发生股权转让的,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县财政予以全额奖励。

  13.支持上市(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限售股解禁转让和法人股东限售股解禁转让后分红。①因上市(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限售股解禁转让或法人股东限售股解禁转让后分红(含后续多层次分红)而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自第一次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当年起,按五个自然年为一周期(5年到期后重新按此标准确定时间周期),每个周期内按累计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金额以超额累进方式给予奖励。核算标准如下:不超过150万元的部分,按92%给予奖励;超过15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98%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99%给予奖励;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100%给予奖励。②一个周期内,同一上市(挂牌)公司不同的股东(含直接或间接参股)发生上述转让或转让后分红事宜的,将被视为同一主体确认累计地方综合贡献度和奖励比例(同一批次有多个申请主体的,各申请主体奖励比例参照申请主体纳税时间先后计算,纳税时间相同时参照奖补兑现系统申请时间先后计算)。③同一笔地方综合贡献度只能按上述第①或第②种方式进行累计确认,不可重复。④如申请主体是自然人的,奖励资金可以直接拨付至自然人的个人账户,如申请主体是法人的,奖励资金需拨付至法人的基本账户。

  14.支持引进上市(挂牌)公司股东减持。经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发文认定的上市招商机构在引进上市(挂牌)公司股东减持时,鼓励其向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报备引进协议,引进协议由招商机构和被引进股东签订,协议须约定但不限于以下相关内容:①被引进股东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直接由招商机构统一代为申请,奖励资金直接汇入招商机构的基本账户。②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资金由招商机构与被引进股东按照引进协议约定自行结算,被引进股东不再就同类事项申请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

  不同上市(挂牌)公司股东同一年度内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由同一上市招商机构在同一年度内申请奖励的,将被视同为同一主体确认累计地方综合贡献度和奖励比例(被引进股东在引进协议报备前已申请的奖励事项不再纳入计算),奖励比例参照第13条执行。

  15.支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企业上市后实施股权激励的,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按90%给予奖励。

  16.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9号)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17.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投资平阳。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平阳的,按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18.支持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发债融资。发行短期融资券,按所发行资金的1‰给予补贴费用,单次补贴金额的最高上限为20万元;发行中期票据,按所发行资金的1‰给予补贴费用,单次补贴金额的最高上限为30万元;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按发行金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单次补贴金额的最高上限为40万元;两家以上中小企业集合式发行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且无财政性基金提供授信的,按各自发行金额的2.5‰给予费用补贴,单户单次补贴金额的最高上限为50万元。

  19.鼓励企业选择县内主体上市。县内和县外同时经营相关业务的企业,选择我县企业作为上市主体并对县外企业进行资产整合上市的,按县外企业因与县内企业资产整合所产生的实缴税费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0.拟上市企业自然人股东分红奖励事宜。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上市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分红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同一年度内自然人股东累计分红达1亿元以上但不满1.5亿元的,按80%给予奖励;1.5亿元以上但不满2亿元的,按85%给予奖励;2亿元以上的,按9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21.共担企业上市三所费用。企业未通过IPO审核的,因申报IPO实际支付给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2.强化对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资本管理团队的培育力度。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引进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资本管理团体,在企业上市(挂牌)完成后,上述人员符合条件的按照我县人才扶持政策相关内容给予享受。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23.支持土地出让起始价优惠。拟上市企业的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片区指导价评估价的70%执行,拟挂牌企业的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片区指导价评估价的90%执行。

  24.报会上市及挂牌企业的地价支持。在上述第23条扶持政策基础上,对上市申请已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或已成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再给予每亩5万元的用地扶持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再给予每亩2万元的用地扶持奖励。

  三、建立企业上市风险共担机制

  25.企业上市费用共担支持。设立总规模为1亿元的平阳县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用于垫付企业因开展上市工作而增加的费用。企业成功上市的,风险共担基金按“垫付金额+归还当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计息”退出。企业未通过IPO审核的,仅收回给予企业的“垫付金额”。上市风险共担基金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

  (1)股本总数1亿股以下的,根据企业需要最高给予垫付1000万元(按企业申请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总额垫付:净利润未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垫付500万元;净利润超过5000万元但未超过8000万元的,给予垫付800万元;净利润超过8000万元的,给予垫付1000万元);

  (2)股本总数超过1亿股的,根据企业需要最高给予垫付1500万元(按企业申请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总额垫付:净利润未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垫付500万元;净利润超过5000万元但未超过8000万元的,给予垫付800万元;净利润超过8000万元但未超过1亿元的,给予垫付1000万元;净利润超过1亿元的,给予垫付1500万元)。

  四、打造国家级基金集聚地

  26.促进基金岛建设与发展。我县以南麂基金岛打造成国家级基金岛为目标进行规划、宣传,并定期召开有影响力的基金论坛活动。切实发挥南麂基金岛金融研究会和金融服务联盟的作用,作为政府部门开展工作的有效补充。

  27.鼓励基金类企业入驻。新注册或变更注册到南麂岛的基金类企业且非招商机构引进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按同一年度累计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金额以超额累进方式给予核算:不超过150万元的部分,按92%给予奖励;超过15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按95%给予奖励;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97%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00%给予奖励。原入驻南麂基金岛的基金类企业且无引进人、非招商机构引进的,可参照执行。

  28.明确引进基金类企业奖励。已入驻且已报备引进人的基金类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按同一年度累计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金额以超额累进方式给予核算:不超过150万元的部分,按90%给予奖励;超过15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按93%给予奖励;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95%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98%给予奖励。引进基金类企业入驻南麂基金岛的其他组织、法人以及自然人(不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在编人员),按入驻南麂基金岛基金类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的2%给予奖励。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新引进的基金类企业不设引进人奖励。

  29.支持招商机构引进基金类企业。经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发文认定的南麂基金岛招商机构,从2020年1月1日起引进基金类企业时,鼓励其向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报备入驻协议,入驻协议由招商机构和被引进企业签订,协议须约定但不限于以下相关内容:①被引进企业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直接奖励给招商机构,奖励资金直接汇入招商机构的基本账户。②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资金由招商机构与被引进企业按照入驻协议约定自行结算,被引进企业不再就同类事项申请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不同基金类企业同一年度内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由同一南麂基金岛招商机构在同一年度内申请奖励的,将被视为同一主体确认累计地方综合贡献度和奖励比例。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按同一年度累计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金额以超额累进方式给予核算:不超过150万元的部分,按92%给予奖励;超过15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按95%给予奖励;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97%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00%给予奖励。

  30.支持基金类企业高管奖励。对在平阳县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1000万元以上的入驻基金类企业,给予3个奖励名额,该名额用于高管个人奖励,以高管第二年个人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每增加350万元增加1个奖励名额,高管奖励资格需每年认定。

  31.鼓励基金类企业获得其他荣誉资格。入驻的基金类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累计达到350万元,可在南麂基金岛指定地点悬挂企业展示牌;累计达到1000万元,可以企业名称命名南麂岛上一条基金小道。

  32.明确合伙制企业纳税方式。合伙制投资基金类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担任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担任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3.明确投资基金类企业税前扣除事项。投资基金类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五、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34.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县财政给予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贴息。

上一条:关于印发《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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