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7日
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转型发展新动能,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在最新涉农有关政策整合优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高标准推进乡村振兴
1.大力建设美丽乡村。县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支持农村和农业领域小型公益基础设施建设、以发展村集体经济为目的的农业生产设施建设,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2.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县财政每年安排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不低于800万元。重点围绕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促进发展一二三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按每人30000元标准补助;对整村搬迁的非低收入农户按人均15000元的标准补助;“扶贫小额信贷”每户最高10万元,按3%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鼓励来料加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收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就业,对当年经营主体给予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实际发放工资的20—50%予以补助,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本人按加工工资实际收入总额的10—20%予以补助;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个人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农家乐、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产业,可根据项目体量单独申报,或由所辖村组织及乡镇捆绑打包作为一个项目申报,补助额度不超过补助环节投入的80%;符合“雨露计划”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子女,就读中、高等职业学校按3000元/人学年标准给予补助;对村级组织实施的发展村集体经济和农村小型公益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的90%或按项目建设环节予以补助。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住院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的自负部分进行的商业保险,按照150元/人标准,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进行参保。
二、提升发展效益农业
3.支持粮油生产。对全年早稻种植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的种粮大户,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县级配套补助每亩120元;连片种植油菜50亩以上,且生长良好的种植农户,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补助50元/亩。对种植一季旱粮(包括马铃薯、蚕豆、豌豆、大豆、玉米、番薯、高粱等)50亩以上规模种植主体,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补助40元/亩。
4.支持茶叶基地建设。集中连片新植标准化茶园30亩(含)以上的,每亩补助1000元;对老茶园改造面积集中连片30亩(含)以上并达到标准茶园要求的,每亩补助800元;对通过省级标准化名茶加工厂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5.支持林特产业发展。林下经济特色产业,新建基地30亩以上,金线莲每亩补助2000元,白术、白芍、黄精、三叶青、重楼、金银花、白芨等林下中药材种植项目补助每亩1000元;鼓励农户将承包林地依法进行流转,流转合同签订5年以上且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合同经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给予每亩50元奖励。开展平阳马蹄笋基地新植和改造,按照《DB33-T-343-2015-绿竹笋(马蹄笋)栽培技术规程》实施新造林,集中连片种植30亩(含)以上的,每亩补助1000元;低产林改造面积集中连片30亩(含)以上的,每亩补助800元。
6.大力推进农业“机器换人”。对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等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由省财政承担60%,县(市、区)财政承担40%;财政转移支付二类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累加定额补贴机具范围可根据需要,按年度调整。补贴限额: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中央资金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资金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50万元。实施农机综合保险保费补贴,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植保无人机、履带自走式耕作机和烘干机参加农机损失险、驾驶操作和随机辅助作业人员意外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补贴保费的60%。
7.支持农业品牌建设。扶持“平阳五个鲜”和平阳林业特色林产品营销网络建设。鼓励企业在县域内、温州市区及省内外其它大中城市开设“平阳五个鲜”和平阳林业特色林产品农产品综合形象店(体验中心)或单个品牌专卖店、形象店。对开设“平阳五个鲜”和平阳林业特色林产品农产品综合形象店(体验中心)或单个品牌专卖店、形象店,开业后正常营业时间至少一年以上,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店内使用面积30平方米(含)以上的起补,30—50平方米(包含30平方米)的每个专卖店补助4万元;50—80平方米(包含50平方米)的每个补助6万元;80—100平方米(包含80平方米)的补助10万元;100平方米以上(包含100平方米)的专卖店补助15万元。对300平方米以上,经认定作为县级展示中心的,补助30万元。“平阳五个鲜”和平阳林业特色林产品生产单位及个人在各级农事活动中,获国际性“金奖”和全国性“金奖”的给予奖励2万元;获省级“金奖”的给予奖励1万元;获市级“金奖”的给予奖励0.5万元。在一个年度内,同一企业、同一品牌的产品按奖项的最高等级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平阳五个鲜”农产品生产企业自主参加政府部门指定的省外展会,给予1万元补助;参加省内展会,给予0.5万元补助;特装展位,给予摊位费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农产品生产企业,按要求参加各级农博会、森博会(新春大联展)的,给予省外0.35万元补助,省内市外0.3万元补助,市内0.2万元补助。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政府部门统一组织的“平阳五个鲜”及单个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的申报、管理、宣传、培训交流、文化培育、促销推介(含品鉴样品)、科技攻关等。
8.化肥淡季及应急储备政策补助。县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化肥淡季及应急储备,支持承担化肥储备任务的农资经营企业,按照本县区域内化肥供应和用肥需求情况,合理配置承储区域内各储备库点的化肥淡季及应急储备数量(全年1600吨)。
三、培育农业新产业新业态
9.支持粮食新产业新业态。县内粮食企业实施的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粮食新业态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20%、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经认定符合“五代”标准(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五优联动”市级试点单位验收的奖励50万元,上述两项奖励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县本级年度产值(销售额)首次达到3千万元、5千万元、1亿元的粮油骨干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发展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给予实际投资额30%、最高20万元的补助;配送中心每新增5家标准配送网点给予5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的,每家企业补助5万元。列入粮食应急加工点、运输企业、应急供应点、粮食价格监测点、配送中心等单位或个人每年给予工作经费1000—10000元(不超过10000元)的补助。
10.引导粮食加工储备技术改造。对纳入县级应急体系的新建粮食加工生产线,给予设备投资40%的补助,每百吨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主要设备更新投资额50万元以上或日加工能力提高50吨以上的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20%、最高20万元的补助。鼓励社会储粮工作,县级粮食企业实施准低温储粮改造且库存量100吨以上的,给予每50平方米3万元、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县级纳入社会化储粮大数据建设的主体,每新增千户数据终端给予10万元补助。
11.提升发展供销流通体系。支持基层供销社、农合联、专业合作社、农资经营服务网络、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村级综合服务社、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建设。建设投资额不少于5万元的新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50%、最高20万元的补助。在全市范围内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项目可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最高30万元的补助。
12.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新评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给予5万元;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2万元;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1万元。
13.“三位一体”合作体系建设。主要支持农业产供销服务和农业公共服务等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农合联)建设相关内容。优先扶持“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工作开展较好的农合联会员,投资额不少于10万元的新项目,按当年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以内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年安排10万元支持农合联组织针对会员的特有工种、实用技术、业务培训、农事节庆和农产品展示展销等活动,给予不超过培训、活动费用(须符合标准)80%的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支持农业“双强行动”若干政策
14.全面提高农业科技创新水平。打造高能级农业科创平台,获批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主要实施单位4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农业企业首次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享受其他政策的基础上另外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农业企业新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在享受其他政策的基础上另外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创新发展数字工厂化农业,招引落地单个项目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后,市财政给予县政府的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属地乡镇政府,用于投资项目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到2025年,全县新增田间地头冷藏保鲜项目6个以上;每个项目财政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0%,且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发展绿色生态种养,对完成市级“瓯越鲜风”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市财政给予每个产业园的奖励资金,全额拨付所在乡镇用于项目实施。加快农业全产业链创新,围绕延链补链强链,遴选2—3个项目进行重点扶持,每个项目(每年)财政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其中,农业科技化、机械化项目补助占比70%以上。
15.加快提升农业装备应用水平。鼓励平阳企业研发适用性新型农机装备,新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市级首台(套)产品奖励25万元。引导发展农事综合社会化服务,强化规划布局,支持各乡镇建设农事服务中心,对建成验收合格的中心给予50%的财政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创成省级农事服务中心的创建主体给予70%的财政补助,用于购置农机设施装备及配套设施建设,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16.推进农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强化土地集中连片流转正向激励机制,开展承包地流转示范村(社)建设,在当年度统一组织连片流转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在300亩(含300亩)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村集体耕地少于300亩的,需同时满足整村流转面积150亩以上、流转率达到90%以上和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期限5年以上),每年评选20个县级土地流转示范村,县财政给予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选市级示范村(社)再给予每个示范村(社)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实施种业振兴计划。大力培育现代种业,深入实施现代种业“510”工程,围绕粮油、蔬菜、水产、畜禽、林特五大种业领域,实施“种质资源保护、科技创新攻坚、保供能力提升、企业主体培育、监管服务提升”五大行动。支持建立地方特色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质资源保存圃(场、区、库),新建或改造提升50亩以上且列入市级以上名录的,按项目投资额60%给予财政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大黄鱼、紫菜、滩涂贝类等特色优良品种保种和选育,对新建300亩以上或3000立方水体以上的水产种业园区,按项目投资额30%给予财政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0万元,此政策与其他政策不叠加享受。支持新品种自主研发,通过国家或者浙江省审定的自主选育新品种,给予第一完成单位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国家级、省级主导品种名录的,再给予第一完成单位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取得国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或者浙江省认定的自主选育的新品种以及获得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给予第一完成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我县鼓励承办全国性、全省性种业博览会,县财政根据办展规模,对宣传、布展、田间展示等给予一定补助。
18.不断强化农业人才支撑。建立农业“双强”人才专业目录和人才库,引进乡村振兴领域高层次人才和领军型团队,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纳入国家、省、市重点人才工程。大力支持合作共建“人才飞地”,人才可叠加享受“飞入地”公共服务和“飞出地”支持政策。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对基层农技人员分专业分层次进行免费轮训。实施基层农技人员定向培养政策,对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定向培养大学生免除学费。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机构的空编优先用于定向培养大学生。支持高职院校、科研院所、县属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农村开展创业服务,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推动解决农技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建立平阳县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安排100万元支持科技特派员在我县转化科技成果、建设示范基地、开展科技帮扶。
五、构建绿色生态屏障
19.全方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生产主体,奖励1万元,每增加认证一个无公害农产品奖励0.5万元,开展复查换证的生产主体奖励0.5万元;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生产主体,奖励3万元,每增加认证一个绿色农产品奖励1万元,开展绿色食品续展工作的生产主体奖励3万元;首次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生产主体,奖励3万元,开展有机产品再认证的生产主体奖励1万元;申请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主体奖励10万元。
20.全方位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畜禽预防性扑杀和病死畜禽补助按《平阳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平农发〔2019〕175号)规定执行。因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抽样造成损失的,家禽(鸡、鸭、鹅、鸽等)每只补助5元,家畜(猪、牛、羊等)每头补助30元;因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抽样死亡的,参照预防性扑杀补助的标准予以补助。因强制免疫接种导致畜禽发生应激反应的,给予家禽每只补助1元,猪、羊每头补助20元,牛每头补助100元;因强制免疫接种导致家畜发生流产的,流产猪、羊每头补助100元,流产母牛每头补助1000元;因强制免疫接种导致死亡的,参照预防性扑杀补助的标准予以补助。
21.做好统防统治飞防作业。为全面提升农作物病虫害科学防控水平,培育壮大统防统治服务组织,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安全,对我县开展水稻、小麦、玉米和油菜等主要粮油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实行飞防作业补贴。对种植在县域内的水稻、小麦、玉米和油菜等主要粮油作物采用植保无人机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作业(允许周边县、市植保服务组织来我县跨区开展作业服务),且全年合计作业面积1000亩次(含自有种植面积)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含专业合作社、植保服务有限公司、家庭农场、农业服务企业等),按5元/亩次的标准予以补助。
22.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鼓励本县稻秆离田打捆、转运收储,对收储本县稻秆且年收储量达200吨以上的秸秆收储场所,给予30元/吨的补助,每个场所补助最高30万元。鼓励稻秆离田利用,开展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等“五化”利用,对收购本县稻秆且年利用量达200吨以上的,并在本县实施秸秆离田利用的项目单位,按年实际利用量,给予30元/吨的资金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30万元。
六、打造人才科技培育平台
23.强化农业人才培育。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县级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县内补助标准为不高于200元/天/人、县外补助标准为不高于400元/天/人,实用人才培训通过培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再补助200元/人(含考核发证费)。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本政策所列的奖补对象包括属地政府。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如正文无明确表述,均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平阳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本政策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县财政资金,不涉及财政体制分担。每年度申报期为1—10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已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本政策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