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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8    来源: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已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高起点谋划发展总部经济,引导和推动平商(浙商、温商)企业总部回归,招引国内外企业总部项目,提升城市功能和综合竞争力,实现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实施总部回归工程

  1.单体总部项目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年回归贸易额(产值)达3亿元以上或年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90%的奖励。

  2.平台总部项目自项目认定之日起5年内,平台内市场主体(含平台总部项目公司)年纳税总额合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0%给予平台总部项目公司奖励,其入驻的市场主体不得再就同类事项申请奖补。

  3.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市场主体,其高管(限3人)当年个人薪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达到30万元以上的,按其个人薪酬所得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给予奖励。

  二、加快发展总部商务楼宇

  4.鼓励开发总部商务楼宇。

  (1)商业地产开发和龙头企业开发的总部商务楼宇,在项目竣工前,可与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约定将该总部商务楼宇的全部商务办公建筑面积作为一个整体测算和申请本意见奖励。该总部商务楼宇自竣工次年起的5年内,楼宇内全部入驻企业年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楼宇商务办公总建筑面积首次达到1000元/平方米以上时,按8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开发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龙头企业开发的总部商务楼宇自持部分商务办公用房自竣工次年起的3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度首次达到1000元/平方米以上时,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龙头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国有企业开发、龙头企业开发和企业联建开发的总部商务楼宇产权分割过程中新增的税收(除增值税外),给予其分割过程中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全额奖励。

  5.鼓励入驻总部商务楼宇。

  (1)企业向开发企业租赁非自持部分商务办公用房入驻总部商务楼宇的,自签订入驻协议次年起的5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1000元/平方米(合计达20万元)以上的年度,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年度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企业购置商务办公用房入驻总部商务楼宇的,自签订入驻协议次年起的3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度首次达到1000元/平方米(合计达50万元)以上时,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企业租赁商务办公用房入驻总部商务楼宇的,自签订入驻协议次年起的5年内,购置办公用房的,且年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1000元/平方米(合计达50万元)以上时,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鼓励发展亿元总部商务楼宇。

  (1)企业入驻国有企业开发或企业联建开发的总部商务楼宇的,自签订入驻协议次年起的5年内,年入库税收总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时,按该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再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

  (2)商业地产开发或龙头企业开发的总部商务楼宇,自竣工次年起的5年内,单幢楼宇年入库税收总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时,按该楼宇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再给予开发企业一次性奖励。

  三、积极推行中介招商机制

  7.鼓励开展中介招商。引进单体总部属于区域总部的,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每年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的2%给予其引进人奖励;引进其他单体总部项目的,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按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度的2%给予其引进人奖励。

  四、附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平阳县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平阳县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中介招商引进人含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不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在编人员。

  2.关于对象认定标准。(1)单体总部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平阳县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县外独立法人或自然人持股比例达90%以上;由县外迁入平阳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县外的上市企业和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民企 500 强、中国制造业500 强、中国服务业 500 强等企业,在平阳县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且取得履行温州市域以上范围的投资、管理、服务职能的授权。(2)平台总部项目。平台总部项目公司须具备单体总部项目条件;平台内入驻市场主体(含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少于10家,且县外独立法人或自然人持股比例达90%以上,与平台总部项目公司建立合作关系。(3)总部商务楼宇。在平阳县范围内2019年1月1日后竣工的,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纯商务楼宇,或商务办公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务商业楼宇,可申请认定为总部商务楼宇。但商务商业楼宇的非商务办公部分建筑面积不纳入认定范围。总部商务楼宇允许采用商业地产开发、国有企业开发、龙头企业开发、企业联建开发等四种模式。

  3.总部项目年回归贸易额(产值)为入驻企业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的贸易额(产值),年纳税总额为连续12个月的纳税总额;总部项目公司与县内其他市场主体业务往来所产生的产值和税收不予计算,但劳务服务、机械租赁、物资批发等总部项目公司因服务县外工程而与县内建筑业总部项目业务往来所产生的产值和税收除外;建筑企业在本县范围内实施的工程项目所形成的产值和税收不予计算。

  4.总部商务楼宇项目年地方综合贡献度指入驻企业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以入库数为准;年入库税收总额是指入驻企业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在我县所实缴入库的全部税收。

  5.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意见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意见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6.单体总部项目、总部商务楼宇由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认定。平台总部项目经县招商引资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认定。总部项目公司应在注册成立后6个月内提出认定申请,总部商务楼宇应在项目开工或本意见施行后6个月内提出认定申请,逾期不受理。

  7.本意见施行之前已认定的单体总部项目、平台总部项目的年纳税总额(2019年6月1日之后入库的)自2020年6月1日起按本意见执行,其中年纳税总额达500万元的平台总部项目和2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单体总部项目,2020年5月31日之前未兑现部分分别按其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和80%、85%、90%予以奖励;本意见施行期满后,已申报认定的项目继续参照本意见执行。

  8.本意见自2020年8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19〕128号)同时废止。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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