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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关于加大科技创新 助推“两个健康”发展的二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8    来源: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关于加大科技创新 助推“两个健康”发展的二十条政策(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关于加大科技创新 助推“两个健康”发展的二十条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两个健康”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民营经济再创新优势、实现新飞跃,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1.加大对企业创新研发的支持力度。对传统产业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3%、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以及创新能力较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

  2.实行企业科技投入排行榜制度。分别对年度R&D经费支出绝对值、占比排名前十名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

  3.深入推进“三清零”行动。将企业申报、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县财政科技资金兑现与清零行动相结合。当年度实现R&D活动及研发机构零突破且R&D经费不低于5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4.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将R&D经费投入强度作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提高R&D经费支出占比的权重;引导企业科技创新,将企业研发零投入作为我县工业企业争先创优评选一票否决指标。

  5.加大科技创新券推广使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不少于100万元,鼓励我县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查新、检验检测、科技评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科技创新活动。

  二、激励科技成果转化

  6.支持科技项目攻关。经鉴定的省级新产品每项予以2万元补助,每个企业当年该项补助额累计最高不超过6万元。在本辖区内实施的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国家、省财政补助资金额25%配套支持;拨款方式按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国家级项目最高配套20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配套100万元。

  7.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8.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拍科技成果,对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给予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金额10%的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验收的温州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推进新型产学研合作。对获得新型产学研立项的项目,按照省财政补助资金额给予1:1配套支持。

  三、强化区域协同创新

  10.高质量发展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科学合理规划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布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完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创新激励机制,加强平台对接高校和企业需求的桥梁纽带作用,构建新型产学研合作模式,提升产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11.支持建立企业研发机构。鼓励企业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额,给予1:1配套。通过备案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优先推荐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

  12.支持争创市级以上公共创新载体。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或孵化器(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平台和运营团队除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额度就高不就低,并给予相应补差。

  13.规划建设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运用政策杠杆,将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作为高端产业技术创新的重要依托,提高项目承载能力、自主创新能力、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有效集聚,引领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强化企业主体培育

  14.扶持孵化企业发展。设立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150万,重点用于支持入驻孵化器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吸引高技术项目入驻。

  15.实施科技企业新“双倍增”三年行动计划。对首次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通过创新券奖补类兑现),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农业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6.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将新增工业用地用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连续3年R&D经费支出排名全县前30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供地出让起始价按不低于工业用地片区指导价评估价的70%执行,但必须高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17.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加快形成产业特色优势。对于县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县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对于县内外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要从科技项目立项、融资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五、促进科技金融结合

  18.鼓励开展担保贷款。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科技创新风险池,县财政确保科技创新风险池风险补偿资金每年年初不低于300万元。

  19.引导购买专利保险。鼓励企业积极通过诉讼维护专利权,对企业购买发明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费按50%比例予以资助,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同一企业年度保费资助总额不高于10万元。

  20.营造科技投融资环境。加强对科技金融合作的引导,进一步发挥南麂基金岛对企业转型升级的推动作用,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向县内优秀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投资。

  本政策自2019年6月8日起施行,试行1年,本政策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2018年经认定的各类项目和载体的奖励和补助资金按原文件执行。本政策十六条中的“连续3年”以2017年为起始年度并往下延推,高新技术企业一旦年度R&D经费支出排名全县前30名,即可以该年度为起始年度,在接下来的两个年度内的任意年度申请享受此条地价优惠政策,同时该企业在接下来的两个年度R&D经费支出都应排名全县前30名,否则该企业必须按照工业用地片区指导价评估价补足价差及契税。政策涉及的各类奖励和补助资金,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上一条:关于印发平阳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五年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平阳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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